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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
时间:2015-05-05 【字号: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廉洁从业,规范公务活动和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等制度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现金、礼券(包括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卡、礼仪储蓄单和债券、股票等)以及以象征性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款的各类物品。
       第二条 公司总部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规范登记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上交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部及各成员企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收受礼品人员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到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本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主动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填写《礼品上交登记表》,向上交礼品人员出具《礼品上交凭证》,填写《礼品登记册》,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应对上交的礼品实行集中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公司总部礼品登记管理部门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部),对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员工上交礼品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收交的现金,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交款后的凭证由各级登记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收交的各类礼物、礼券等物品,能够兑换的可予以兑现,兑现所得上交公司财务部门;因有效期或其它原因不宜兑现、不便保管的,按照管用分离原则,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本企业办公、陈列或者扶贫帮困、慰问、捐赠等活动。
       第六条 对礼品的处理程序,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处理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完善《礼品登记册》等台帐。
相关职能部门对登记管理部门移交的礼品,每年12月底前应汇总使用处理情况,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各成员企业、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应汇总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成员企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礼品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八条 各成员企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各成员企业、单位,是指公司已纳入上市范围的企业和暂未纳入上市范围受电建集团委托管理的成员企业、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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