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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力机械厂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时间:2016-08-19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洁谈话制度是厂党委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及时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了解和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从关心和爱护党员领导干部角度出发,把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警诫和勉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洁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厂纪委认为有必要开展廉洁谈话的人员。

第五条 廉洁谈话分为:任职廉洁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日常谈话四种形式。

(一)任职廉洁谈话是厂党委按照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

(二)警示谈话是厂纪委针对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是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的提醒教育。

(三)诫勉谈话是厂纪委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是以训示、限期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批评教育。

(四)日常谈话是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检查、调研工作时,根据需要与所属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就落实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等进行的谈话。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 廉洁谈话工作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厂纪委组织协调。任职廉洁谈话由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可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由厂纪委负责组织,诫勉谈话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廉洁谈话的形式及分工:

(一)任职廉洁谈话的主谈人是党委书记、厂长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也可委托厂党委委员、分管领导、纪委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织谈话。

(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的主谈人是厂纪委书记。视情况,也可委托纪委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织谈话。

(三)任职廉洁谈话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记录;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记录。

(四)任职廉洁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时,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主谈人的要求参加谈话。

(五)日常谈话的主谈人是厂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职廉洁谈话

(一)谈话对象:提拔、交流或换届连任、改(转)任的人员。

(二)谈话时间: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就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岗位和工作性质,分析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警示谈话

(一)谈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

1.所在单位(部门)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存在一定廉洁隐患,职工信访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

2.党员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部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职工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

3.效能监察、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提醒党员领导干部注意和纠正的;

4.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自我要求不严,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岗位职责要求、形象要求不一致的;

5.党员领导干部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反映较多、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6.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问题,查清了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反应问题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

7.其它厂纪委认为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二)谈话时间

厂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进行。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主谈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2.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和危害,明确努力方向,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希望;

3.对职工反映较多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予以严肃提醒,并提出改进要求;

4.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四)谈话程序

1.确定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通知谈话对象;

2.对谈话对象进行询问、告诫,谈话对象应就通知所列举的问题负责地做出解释或说明;或者由谈话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做出解释或说明;

3.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适时对警示谈话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改进情况。

第十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厂党委、厂部的决策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决议,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选人用人上不执行有关规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一定事实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效能监察、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5.民主测评和党员领导干部述廉议廉测评“不称职”和所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测评被评为“不合格”的;

6.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提醒、告诫未加改进的;

7.存在其他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谈话时间

厂纪委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初步核实确认后及时进行。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主谈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2.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事实,责令其限期改正;

3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主谈人所提的要求表明态度,提出改正措施

(四)谈话程序

1.厂纪委根据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情况,经初步核实后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报厂主要领导批准,拟定谈话内容报主谈人;

2.确定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通知谈话对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并及时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后,归入谈话对象本人廉洁档案;

3.训诫限改期一般为三个月,限改期满,厂纪委需对训诫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予以结论;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前通知解除限改;

4凡被训诫的党员领导干部,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优秀。诫勉谈话后无改进的,视情况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或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进一步督促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日常谈话

(一)谈话对象

任期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谈话时间

视具体情况不定期进行,谈话时间和方式由主谈人自行确定。

(三)谈话内容

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业等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任职廉洁谈话、警示谈话、日常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须两人以上参加,由主谈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参与廉洁谈话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收集和沟通谈话对象的情况,做好谈话资料的整理。

第十四条 谈话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漏谈话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进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时,主谈人要坚持原则,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全面、客观、中肯,使谈话对象警醒,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尽快予以纠正;谈话时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避免简单粗暴;要保护检举人、反映情况人的利益和安全。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实说明问题和情况,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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